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7月24日,备受关注的“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原审原告吴某某与原审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一案在该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
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依法判决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
案情回顾
该案中,原告吴某某于去年4月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过程中吴某某因踩到猫摔倒受伤。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各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被告为羽毛球馆的运营方体育用品公司,以及该公司工作人员肖某某。肖某某日常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
在该案此前的审理中,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肖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体育用品公司对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结果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法院介绍,再审中,就吴某某是否因涉案猫受伤,肖某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及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问题,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院将该案几大争议问题的法律关系梳理,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了记者:
原告踩到猫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对于原告吴某某在球场是否因踩猫而受伤,法官认为,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因踩到猫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喂猫者不能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于喂猫者被告肖某某是否系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官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球馆疏于管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侵权各方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认为,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吴某某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法官认为,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了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吴某某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其他过错,故吴某某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作者:巨云鹏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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